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直属高校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教监〔2011〕7号)、《上海交通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学院(系)、直属单位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沪交委马字〔2012〕19号)和学院关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学院领导班子决策行为,防范决策风险,推动学院科学发展,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是指凡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经学院党政联席会集体讨论做出决定的制度(以下简称“三重一大”)。凡涉及教学、科研、管理和党的建设等关系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和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及事项,大额资金使用应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条 讨论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和有关政策,坚持科学民主的决策原则。建立健全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
第二章 决策范围
第四条 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事关学院改革、发展和稳定的事项,涉及党政管理、教学、科研以及关系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主要包括:
(一)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及学校的重大决定贯彻实施的措施和办法,学校重要会议、文件精神以及工作任务的贯彻和落实;
(二)学院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总体工作计划。包括学院办学指导思想、办学方向、办学思路、学科建设、人才队伍建设和硬件建设等规划及计划;
(三)涉及学院全局性的重要改革措施及相关政策,包括整体改革方案、教职员工的酬薪分配方案,专业职务评聘改革方案和年度考核方案等;
(四)学科建设与调整;
(五)学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处理;
(六)学院重要办学资源配置;
(七)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与废除;
(八)学院内部机构、工作委员会等的设立、合并与撤消;
(九)学院向上级请示重要问题、重要工作的报告、重要工作的总结;
(十)党的建设、安全稳定、精神文明建设等重要问题;
(十一)校园安全稳定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第五条 重要人事事项,是指涉及学院党政管理、教学、科研队伍骨干人员、内设机构负责人的任免以及向上级汇报的重要人事事项。主要包括:
(一)由学院任命的领导干部的任免;
(二)学校处级后备干部的推荐、选拔;
(三)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代会代表、教代会代表候选人的推荐;
(四)学院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专业技术职务评聘领导小组、学院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等机构的组成人员;
(五)师资队伍建设决定、新进教职员工的计划及招聘程序、教职工的聘用、奖惩等工作;
(六)校级及以上各类先进和奖励人选的推荐;
(七)学术行为规范及处置;各类处分意见的拟定。
第六条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学院规模条件、办学质量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
(一)学院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定以及重大财务决策;
(二)“211工程”、“985工程”、“2011”等重大专项建设项目的拟定及申报计划;
(三)国内国(境 )外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重大合资合作项目,及其申报计划;
(四)新专业的申报、重点学科和重点实验室的申报;
(五)未列入计划和预算的修缮工程项目;
第七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主要包括:
(一)财务预算内计划的调整和改变;
(二)未列入财务预算的资金款项支出;
(三)专项经费使用计划的调整和改变;
(四)大额捐赠资金使用计划的拟订和申报。
第八条 除第四、第五、第六、第七条规定内容外,其他需要集体讨论决策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资金使用。
第三章 决策程序和规则
第九条 集体讨论决策的形式:
(一)学院党政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是集体决策的基本形式;
(二)出席联席会议的人员为书记、院长、副书记、副院长、学院党委委员;工会主席、院长助理、学生工作负责人、党政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必要时可由院党政主要负责人根据会议的内容和需要,确定其他参会人员,若会议需要通过表决形成决定时,列席人员不参加表决;
(三)联席会议由书记或院长召集并主持。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如有需要可由书记和院长商定后临时决定召开。一般情况下,书记或院长不能同时参加时,原则上不举行党政联席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含)以上人员参加的会议,其决定方可生效。
第十条 集体讨论决策主要程序:
(一)会议成员一般提前三天提出议题;
(二)会议主持人汇总并确定议题,提前一天由办公室将会议议题告知会议成员;
(三)议题提出者应准备好汇报材料,在会议上进行汇报;会议对议题进行讨论并做出决议;未列入议题的事项不予讨论;紧急事项经书记和院长讨论后可列入议题;
(四)列入会议讨论决策的议题,要广泛调查研究,充分听取意见,深入进行论证,形成主题明确、内容准确、意见和建议具体可行的方案;
(五)与会人员应对议题充分发言,明确表达对议题的意见,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与会成员因故不能出席,对会议议题的具体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凡涉及与会人员亲属的相关议题,有关人员必须回避,涉及与会人员有关的问题,有关人员应主动回避;
(六)会议作出决定时,应采取表决制,可采取口头、举手表决等方式进行;
(七)对争议较大的事项,如无时限要求,一般应推迟议决,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提交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八)会议的议题以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以上为通过;
(九)会议讨论决策的情况,包括与会人员、会议时间、决策过程(发言要点、表决方式等)、决策结论等,要以会议记录、纪要等形式形成文字资料。纪要经党政主要负责人共同审核后,存档保存,保存年限为8年。
(十)要维护党政联席会议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会议形成的决议和决定,必须无条件执行,个人无权更改。如对决议或决定有不同意见,个人可保留意见或向上级党政组织反应。如遇到新的情况确实不能按原决定或决议执行时,经书记和院长同意后可提交会议复议;
第十一条 决定决议的执行。
(一)会议的决定、决议等将在学院内部公开;
(二)党政联席会议做出的决定和决议,由分管领导组织实施,明确由二级研究所或办公室(中心)执行的,由分管领导或办公室(中心)负责人布置督办,并向党政主要负责同志通报执行情况或进展情况;
第十二条 “三重一大”事项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会议决定。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凡属下列情况要追究相关领导的直接责任:
(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程序,应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而未经集体讨论,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的(遇紧急情况除外);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三重一大”规定;
(三)未向会议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或决议的;
(四)不遵守、不执行会议的决定,或未能按照会议的决定和分工履行自己的职责,给工作造成损失的;
(五)决定决议执行过程中,发现继续执行将会造成损失而不及时报告,能够挽回损失而未采取纠正措施的;
(六)泄露应保密的会议内容。
第十四条 凡属下列情况要追究相关领导的主管责任:
(一)对下属人员违反“三重一大”规定未能及时发现并阻止,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的;
(二)没有或未能认真审阅下属人员向会议提供的报告,造成报告失真并导致决定决议失误的;
(三)对下属人员执行决定决议没有认真检查,导致执行延误,产生比较严重影响的。
第十五条 其他因违反本规定而造成失误的,将追究领导责任。
第十六条 对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不良影响的责任人,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及其相应的职责,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上海交通大学教职工奖惩办法(试行)》等追究相关责任。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七条 采取“三重一大”决策回避制度。与会人员参与集体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如涉及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八条 执行“三重一大”决策报告制度和执行决策的督察制度。学院领导班子成员应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报告的重要内容。
第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沪交委马字〔2012〕19号)文件精神执行。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2015年5月26日起执行,由中共上海交通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