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制度由2010年5月10日制定,经2015年5月25日第四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精神以及学校的有关规定,特制定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及议事规则;
第二条 学院建立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并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学院教学、科研、人才培养、师资队伍和学院管理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以及属于“三重一大”范围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条 出席联席会议的人员为书记、院长、副书记、副院长、学院党委委员;工会主席、院长助理、学生工作负责人、党政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必要时可由院党政主要负责人根据会议的内容和需要,确定其他参会人员,若会议需要通过表决形成决定时,列席人员不参加表决;
第四条 联席会议由书记或院长召集并主持。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如有需要可由书记和院长商定后临时决定召开。一般情况下,书记或院长不能同时参加时,原则上不举行党政联席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含)以上人员参加的会议,其决定方可生效。
第二章 会议主要职责
第五条 组织学习、宣传和执行学校和上级部门的方针政策,坚持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第六条 集体决策学院“三重一大”事项(详见《上海交通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
第七条 领导建设积极向上的学院大学文化,营造追求真理、崇尚学术、严谨求是的学术氛围、育人氛围和舆论氛围;
第八条 领导学院的工会(教代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指导学院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的工作;
第九条 其他需要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学院重大事项。
第三章 议事规则和要求
第十条 会议成员一般提前三天提出议题;
第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汇总并确定议题,提前一天由办公室将会议议题告知会议成员;
第十二条 议题提出者应准备好汇报材料,在会议上进行汇报;会议对议题进行讨论并做出决议;未列入议题的事项不予讨论;紧急事项经书记和院长讨论后可列入议题;
第十三条 列入会议讨论决策的议题,要广泛调查研究,充分听取意见,深入进行论证,形成主题明确、内容准确、意见和建议具体可行的方案:
(一)由学院任免得二级平台领导干部,应参考《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相关规定,多方面征求意见;
(二)与师生员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要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听取广大师生员工的意见和建议;
(三)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事先进行专家评估论证,技术、政策法律咨询,提交论证报告或立项报告;
(四)如议题涉及需学院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等事先讨论的事宜,先由相关委员会讨论并形成建议方案,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
(五)涉及与党的建设相关事项,应在党政联席会议决策前,由党委委员会审议并形成初步意见。
第十四条 与会人员应对议题充分发言,明确表达对议题的意见,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与会成员因故不能出席,对会议议题的具体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凡涉及与会人员亲属的相关议题,有关人员必须回避,涉及与会人员有关的问题,有关人员应主动回避;
第十五条 会议作出决定时,应采取表决制,可采取口头、举手表决等方式进行;
第十六条 对争议较大的事项,如无时限要求,一般应推迟议决,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提交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七条 会议的议题以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以上为通过;
第十八条 要维护党政联席会议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会议形成的决议和决定,必须无条件执行,个人无权更改。如对决议或决定有不同意见,个人可保留意见或向上级党政组织反应。如遇到新的情况确实不能按原决定或决议执行时,经书记和院长同意后可提交会议复议;
第十九条 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应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并可在会前提出本人对所要讨论的议题的意见和建议,由主持人在会上转达。会后由办公室负责人转告会议议事情况和讨论结果;
第二十条 与会人员必须认真遵守会议纪律,凡需保密的会议内容,任何人不得泄密,违者将追究纪律责任。
第四章 会议纪要
第二十一条 办公室主任负责记录,并整理成会议纪要;
第二十二条 会议讨论决策的情况,包括与会人员、会议时间、决策过程(发言要点、表决方式等)、决策结论等,要以会议记录、纪要等形式形成文字资料;
第二十三条 会议纪要经书记和院长共同审核,由书记或院长签发后,存档保存,保存年限为8年;
第二十四条 会议纪要发给会议成员和二级平台主要负责人、各工作委员会主任以及相关人员。
第五章 会议决议落实
第二十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做出的决定和决议,由分管领导组织实施,明确由二级研究所或办公室(中心)执行的,由分管领导或办公室(中心)负责人布置督办,并向党政主要负责同志通报执行情况或进展情况;
第二十六条 本次修订自2015年5月26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