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交通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管理细则

2020-12-24 1571

为夯实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博士后队伍,加强学院优秀师资人才储备,吸引海内外优秀人才来我院流动站从事高水平的研究工作,充分发挥博士后在科技创新和师资队伍建设中的生力军和蓄水池作用,根据《上海交通大学博士后队伍发展改革实施方案》(沪交人[2019]44号)文件,规范我院博士后管理工作,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博士后工作管理机构职责

第一条 学院设立博士后工作领导小组,由学院院长担任组长,小组成员由学院人事工作小组成员组成,负责博士后及流动站发展建设等重大事项的决策。
第二条 由学院组织人事副书记牵头负责博士后工作,包括博士后进出站审批,博士后考核评优,博士后基金申报等。
第三条 流动站建设和博士后日常组织管理工作,具体如下:
1、贯彻落实学院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管理细则。
2、拟定、管理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经费筹集方式及学院部分薪资和福利的发放。
3、审核博士后研究人员的进站、出站、延期出站、提前出站申请材料及退站处理报告。
4、完成博士后在站期间的其他日常工作。
第四条 博士后合作导师是博士后从事高水平研究工作的联系人和指导者,对博士后在站的工作情况和思想表现负有检查、指导和督促的责任。


第二章 博士后招收类型

第五条 根据博士后资助经费渠道,还可分为流动站自主招收(自筹经费招收)博士后、与企业联合招收、国家资助招收。
1、流动站自主招收博士后:
(1)应届博士生毕业后通过导师招聘进站。挂靠博士后应在提交进站申请和材料时特别说明挂靠情况,并通知实际所在工作站管理人员留档。
(2)流动站自主招收外籍博士后进站前需先联系学院博士后管理人员,通过招收条件和标准,确定聘用后应按照要求提供所需来华申请材料。
(3)在博士后流动站进行专题研究的在职人员,人事关系均归属其任职工作单位管理。
2、工作站联合招收博士后(企业博士后)主要在其单位所设的工作站工作,也须有一定时间在我院流动站工作,具体方式和时间长短由工作站和流动站商定。
3、应届博士生或在职人员获得创新人才支持计划及其他各类人才计划后,通过人才计划的经费支持进站工作。


第三章 博士后招聘

第六条 博士后招收条件:
1、具有国内外知名高校或科研院所博士学位(博士毕业院校世界排名前100优先考虑,院校排名以当年ARWU为准),获得博士学位一般不超过3年,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在35周岁 (含)以下。
2、博士期间成绩优良,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一区核心学术刊物论文 1 篇,或发表二区核心学术刊物论文 3 篇。博士期间发表的导师第一、申请者第二视同为第一作者论文。参与科研项目或重大工程项目,有发明专利,获得国家奖学金和其他奖学金。
3、博士论文有较强的创新性和研究价值,对进入博士后流动站工作能提出明确的研究计划。
4、申请人获得入站资格后应全职在站工作,工作站联合招收博士后除外。此类博士后进站手续由学院及校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协助完成。
5、申请流动站所属一级学科应不同于申请人所获得的博士学位所在的一级学科。
6、已在其他流动站进行博士后研究的申请人,须办理完该站的离站手续后方可申请。
第七条 博士后招收程序:
1、博士后合作导师应为具备招收博士后研究条件的在职在岗教授、研究员,或主持重大或前沿项目、研究经费充足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
2、申请人根据公开招聘信息,与合作导师联系。经合作导师同意后,被确定为拟招收人选。
3、为保证招聘质量,按照平等竞争、择优录用的原则,由流动站对拟招收人选的政治思想表现、学术水平、业务发展潜力等各方面进行面试和面谈等考察,合格人员报学校审批。
4、拟招收人选通过审批后按学校要求准备和提交申请材料。


第四章 博士后在站管理

第八条 博士后首聘期为2年,第一站可达4年,二站合计最多不超过6年。
第九条 被录用者应按时进站并按报到程序逐项办理有关手续。逾期半个月不报到者,视同自动放弃,不予保留资格。
第十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应遵守国家和学校的法律、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第十一条 博士后请假或者外出交流须经合作导师和流动站负责人签字同意,病假超过一个月、事假超过15天的,须按规定请假,并报送学校批准。未获批准擅自离岗或假满逾期不归等行为视为旷工,按照国家规定及学校教职工考勤管理制度处理。博士后逾期3个月不出站将进行强制退站处理。
第十二条 博士后进入流动站后,必须在两个月内向合作导师正式
提交研究计划。合作导师应组织开题报告会和评审会,并根据评审意见指导博士后进一步修改确定研究计划。
第十三条 外籍博士后进站前应提前2到3个月办理来华许可申请及工作许可证申请。若续聘应在签证截止日期前2个月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应积极申请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以及其他各级各类科研项目(基金)。合作导师应给予必要的指导和帮助,并负责监督经费使用情况。
第十五条 鼓励博士后申请参加国际交流与合作研究,并按上海交通大学出国(境)申请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出国期间博士后应定期与合作导师保持联系,汇报工作进展。合作交流结束后及时归国,博士后出国(境)逾期30天不归的,合作导师应立即将情况报告流动站,流动站核实后及时上报学校博士后管理办公室,经合作导师同意后按退站处理。
第十六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应积极参加单位组织的法律法规、国家政策、校纪校规等教育工作。外籍博士后还应进一步参加国情校情、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风俗习惯等宣传工作,尽快熟悉和适应工作环境。


第五章 博士后年度考核

第十七条 学院定期发起博士后考核(一年两次)。博士后向合作导师及学院报告科研计划的进展情况。合作导师应定期举行博士后科研工作讨论会,听取各位博士后的科研工作进展情况、面临问题和解决方案,并给予指导和帮助。
第十八条 博士后进站满十个月,学院启动年度考核。博士后填写
考核材料,想流动站提交入站以来的工作进站报告和成果。
第十九条 由学院组织进行考核,主要邀请5名以上正高职级职称人员组成评审专家组。
第二十条 考核结果分别为优秀、合格、不合格等三级,其中考评优秀不超过参加人数的20%。考核标准参考如下:
1、优秀:工作勤奋,责任心强,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业务能力强,高质量地完成进站工作任务;学术道德良好,在站期间积极申请、参加并获得各项国家级、省部级及校级基金项目。获批发明专利或成果转化,至少一篇及以上以上海交通大学为第一单位的独立、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或接受发表一类核心学术刊物论文。
2、合格:工作勤奋,责任心强,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业务能力较强,以在聘时间为单位推进、完成进站工作任务;学术道德良好,在站期间积极申请、参加/获得各项基金项目。至少一篇及以上海交通大学为第一单位的独立、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或接受发表一类核心学术刊物论文。
3、不合格:不能完成博士后研究工作的阶段性计划或不能履行博士后工作协议,未能达到合作标准;学风不正、有弄虚作假行为,严重违反规定,侵犯学校知识产权。
第二十一条 专家组根据博士后提交的近期工作总结了解该博士后的研究工作情况,重点考核博士后工作态度、在岗情况、参与的科研项目进展、著作以及获奖、发表科研论文情况等。
第二十二条 根据博士后的综合表现进行评议,形成考核意见。考
核结果报流动站批准后上交学校备案。考核结果不合格者予以退站,学校不再与其续签工作协议。


第六章 博士后出站

第二十三条 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出站手续,除按照上海交通大学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出站材料清单向校博士后办公室提交相应材料外,还需提交以下材料:出站后所在单位《接收函》复印件、在站期间所有研究成果清单发表论文复印件(含封面、目录和论文全文)。
第二十四条 博士后出站应由专家组成的评议小组,对其在站期间工作进行考核。专业所在系组织考核小组,考核小组由合作导师和 5 名正高职级职称人员组成,对博士后学术水平、业务能 力及科研成果等方面进行考核,确定考核结果。
第二十五条 考核通过后,经博士后工作领导小组审核,上报学校。
第二十六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申请了博士后科学基金,且获得以下成果之一方可合格出站:
1、参与学院指定的博士后合作企业立项研究项目,完成通过企业鉴定的项目研究报告。
2、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合作导师第一、博士后第二视同为第一,下同)以上海交通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发表一区SCI论文 1 篇。
3、以独立或第一作者以上海交通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位第一署名单位发表二区SCI论文2篇,且获得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或省部级及以上课题的资助。
4、其他突出的科研成果或转化应用成果等。
5、博士后在站期间所有的科研成果,其知识产权归上海交通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所有。其在站期间发表的论文、出版的著作以及获奖项目和专利成果等均须以上海交通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
第二十七条 外籍博士后出站前应提前3个月通知学院博士后管理人员对其工作许可证及有效签证截止日期进行确认。工作许可证有效期较长的人员出站前须办理工作许可证注销手续。


第七章 薪酬及福利待遇

第二十八条 材料学院自主招收博士后薪酬由学校支持部分和合作导师交纳部分组成。年度薪酬总额为24.2万/年(税前),按月发放。包含基本年薪20万/年,其中学校支持部分14万/年,合作导师交纳部分6万/年,租房补贴4.2万/年。
鼓励合作导师视博士后的工作和科研产出情况,提高合作导师发放额度,以补充津贴形式发放。多余部分由合作导师自行发放。
第二十九条 在职博士后工资等待遇均由其在职工作单位承担,合作导师交纳部分2万/年。合作导师可以按月发放工作津贴。学校鼓励合作导师视博士后的工作和科研产出情况,提高合作导师发放额度,以补充津贴形式发放。
第三十条 博士后可选择租住学校博士后公寓或在外社会租房。学校为自主招收博士后提供租房补贴3500元/月。在职博士后租房补贴由其在职工作单位承担。学校博士后公寓租金每年根据学校政策和市场情况调整,自愿申请。博士后公寓的租住管理按学校资产管理与实验室设备处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学校为在站博士后缴纳社会保险和公积金。
第三十二条 在职博士后的社会保险和公积金由其在职工作单位承担。
第三十三条 在站外籍和港澳台地区博士后,学校根据个人意愿为其购买商业医疗和人身意外保险或社会保险,标准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博士后公派出国(境)期间,保留其社会保险和公积金。
第三十五条 薪酬福利相关其他规定:
1、年度薪酬中学校支持的部分及租房补贴由人力资源处发放,合作导师交纳部分由学院统筹管理及发放。
2、“晨星博士后奖励计划”的资助经费由学校划拨学院,由学院统筹管理及发放。
3、博士后薪酬按《上海交通大学博士后人员协议书》发放,逾期在站学校不再承担其薪酬、社保和公积金、租房补贴等待遇。
4、博士后薪酬、社保和公积金、租房补贴等待遇启动时间按照国家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5、博士后获得各级各类计划项目支持,基本年薪待遇就高、不重复享受。
6、博士后公派出国(境)3个月(含)以上者,出国(境)期间停发学校补贴部分,仅发放保留工资3000元/月,合作导师交纳的剩余经费由合作导师根据具体情况自行决定是否发放,博士后公派出国(境)期间,继续发放半年租房补贴。
7、女性博士后在国家规定的生育产假期间,按上海市相关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停发学校补贴部分,保留工资3000元/月,合作导师交纳的导师培养费由合作导师根据具体情况自行决定是否发放,租房补贴继续发放。


第八章 附则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试行,未尽事宜,按学校规定执行。本细则解释权归属上海交通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

 

上海交通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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